16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额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及相关规定,以下16种情况下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:
1.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、免征增值税项目、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、劳务、服务、无形资产和不动产。
2.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,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。
3.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(不包括固定资产)、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。
4.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。
5. 纳税人资料不齐全的,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。
6.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,应当具备书面合同、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。
7. 购进的贷款服务。
8.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。
9. 购进的餐饮服务。
10. 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。
11. 购进的娱乐服务。
12.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的进项税额。
13.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。
14. 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不够健全,或者不能提供相关的准确税务资料的。
15. 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资格却没有去办理的。
16. 纳税人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请注意,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而变化,具体情况应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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